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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
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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