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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委員及顧問,應就支持國軍及推展全民國防工作有特殊貢獻,或學術上有卓越成就者聘任之。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應就符合下列條件者,選任之:一、後備幹部訓練班(以下簡稱後幹班)結業。
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
三、身心正常,品德端正,且有正當職業,並居住當地或在當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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