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級後備指揮部,得召集轄內輔導組織辦理推行各項工作所需之訓練。前項訓練區分如下:一、定期訓練:(一)每季辦理輔導中心主任、秘書聯席會報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組長聯席會報。(二)每半年辦理地區、縣市委員及顧問團會議。(三)年度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會議、輔導中心擴大會報。二、不定期訓練:督導區會報、村里輔導組工作座談、勤前教育、任務訓練、研討會及活動時,隨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