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任期如下: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二、輔導中心秘書:任期三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三、督導區督導員:任期五年,績效優異者,得連任一任。四、輔導組組長及輔導員:不定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