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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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