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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1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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