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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執行機關收受徵購、徵用書後,應於實施演習日十日前,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送達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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