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徵購、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一、徵購徵用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二、主辦演習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三、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四、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與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但徵購、徵用船舶或航空器者,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或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