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徵購、徵用之財物種類,區分如下:一、重要物資:含食物、礦產、基本金屬、機械、燃料、纖維、皮革、橡膠、棉、毛類、化學品、藥品、醫療器材、建材及其他重要物資。二、固定設施:含學校、公共場所、醫療設施、倉庫、貨櫃集散站、研究設施與場所及其他固定設施。三、交通輸具:含船舶、航空器、車輛及其他運輸機具。四、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前項重要物資、固定設施、交通輸具、工程重機械及通訊器材之範圍,由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