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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即應解除徵用,填發解除徵用通知書、財物發還證明書及補償通知書,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事宜,並由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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