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執行及處分機關收受民力徵用需求書後,應依工作種類及地點,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團體(機構)遴選並開具民力徵用通知書徵用所需民力;相關方案或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並應將所建置之各項民力資料庫,就需求範圍提供執行及處分機關參考。前項民力徵用通知書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徵用報到日十日前,送達被徵用人,並造冊副知需求機關。執行及處分機關應遴派專責人員,於徵用報到地點與需求機關辦理交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