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需求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用民力時,應將工作之種類、地點、徵用之期間、人數等相關資料,移請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民力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民力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開具民力徵用需求書,發交當地執行及處分機關辦理徵用。
執行及處分機關配合執行演習所需作業經費,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隨民力徵用需求書撥付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