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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第三十六條各項給付之請領權,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但依本職身分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請領權,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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