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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主辦演習機關實施徵購及徵用,應簽發徵購、徵用書,命令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交付應徵財物;演習單位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如為徵用,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所有人或管理人。
在同一年度內,各主辦演習機關分別或重複向同一所有人或管理人徵購、徵用財物者,應經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
但專利品、獨家代理商品或演習地區別無選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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