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下列各款財物,不得徵購、徵用:一、經外交部認定具外交豁免權之機構及人員所有者。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需者。三、圖書館、療養院(所)及其他慈善機構使用必要之場所、建築物及設備。四、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五、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