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任務如下: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