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所定之軍事單位旗,為連級或其同等單位以上頒有印信之機關、部隊、學校之旗,其區分如下:一、國防部旗及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二、陸軍旗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三、海軍旗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海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四、空軍旗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空軍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五、聯合後勤旗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六、後備旗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七、憲兵旗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憲兵司令部)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八、海軍陸戰隊旗及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指揮部(以下簡稱海軍陸戰隊)所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
前項所定之軍事單位旗旗式及其製作方法,如附圖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