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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行全艦飾時,各桅頂懸國旗(海軍旗),依左列之規定:一、如桅頂已懸統帥旗,則國旗(海軍旗)應併懸之,且居於其右,對外國慶典,則該外國海軍旗,應居於我統帥旗之左。
二、如已有官職(官階)旗懸於前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時,應移至右舷橫桁,而於該桅頂懸國旗(海軍旗),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三、官職(官階)旗如懸於主桅頂,應移至前桅頂,對外國慶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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