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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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