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軍旗頒授權責如下:一、國防部旗、國防部部長旗、國防部參謀總長旗,由總統或總統指派之人員頒授之。二、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之軍事單位旗、各司令之官職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之。三、國防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國防部部長親授或派員代授之。四、陸軍、海軍、空軍、聯勤、後備、憲兵各司令部所屬含海軍陸戰隊在內之各機關、部隊、學校之軍事單位旗及官階旗,由各該司令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授旗儀式,依中華民國軍人禮節之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