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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第三條人員未返回臺灣地區而失蹤或死戶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檢具戶籍資料、切結書,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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