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發給照護金項目如下:一、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二、遺族病困照護金。三、遺族及無依軍眷春節照護金。四、遺族及無依軍眷房屋、燃料照護金。五、身心障礙官兵生活照護金。六、身心障礙官兵、遺族及無依軍眷喪葬照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