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軍在臺遺族: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有案之遺族。二、國軍身心障礙官兵: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有案之身心障礙官兵。三、國軍無依軍眷:指兩岸分治,國軍官兵因任務滯留大陸地區,未及撤臺,而其眷屬已隨政府來臺,並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