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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傷殘照護金:一、作戰成殘者:(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者:(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成殘者:(一)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與第五目、第二款第四目與第五目及第三款第三目人員,均不發給照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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