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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撫卹金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者,以後備指揮部為支給機關;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者,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為支給機關。
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如有溢領情事者,由支給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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