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增劇或再受傷,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領受撫卹金期間身心障礙等級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算。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身心障礙等級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卹金。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身心障礙等級核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