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服勤中,遭遇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二、實兵演習中非因武器、彈藥所致,或於演習訓練或構築工事遭遇意外事故,因而死亡。三、試驗武器設備因而死亡。四、醫護人員因防治法定傳染病受傳染,因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