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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
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不再發年撫金。
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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