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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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