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三、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於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審核、編列預算撥補之收入。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