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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而經免除職務、撤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者,要保機關應作下列處理:一、對未沒收財產或在保期間未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應退還其已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二、對判決沒收財產或曾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應通知承保機構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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