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自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於六個月內因同一原因死亡已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者,發給死亡給付與身心障礙給付所差之金額。但身心障礙等級加重經領取給付差額後死亡,如其加重前核定身心障礙等級已超過六個月者,免扣其身心障礙等級加重前已領之金額,僅扣除身心障礙等級加重部分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