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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身心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狀態,應視為該身心障礙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等級核判。
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狀態未列入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內者,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身心障礙狀態,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其身心障礙狀態議定身心障礙等級。
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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