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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身心障礙等級之檢定應以損傷或疾病對身體或局部某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據,國軍醫院應提供有關解剖、病理、檢驗及預後等資料,並敘明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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