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兵役法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人員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於服現役時區分如下: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服現役者,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志願服一定期間之現役者,為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