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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
但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之役期與已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役期合併計算,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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