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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經公告錄取或基礎教育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錄取資格或退學。
但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一、因病、公、事請假併計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事假超過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
二、犯內亂、外患罪、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五、成績不合格。
六、申請退學。
七、其他不合考選簡章所定考選資格。
前項之退學,由編階上校以上施教單位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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