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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
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
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資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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