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與支領退休俸軍官同。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自第四年起,按每二個月扣減一個基數比率扣減,不足二個月者不扣,將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及年資查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