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或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之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其優惠存款利息不列入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修正施行前給與計算基準調降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