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停發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經暫停發給者,得檢具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證明,向支給機關申請恢復發給及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