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定一次發給功績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現役期間曾受頒勳獎章者,發給勳獎章獎金。二、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依軍人撫卹條例核發撫卹令,或經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出具證明者,發給身心障礙榮譽獎金。前項第一款之勳獎章獎金基準及金額如附件二;第二款之身心障礙榮譽獎金基準及金額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