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一次發還軍官、士官本人已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時,由基金管理會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計算;其利息按年複利計算至退伍之前一日止或死亡當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