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第五目、第二十九條第七項所稱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之利息。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所稱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