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