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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停役或退伍後,依下列規定服預備役:一、已服現役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二、已服現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或服現役與第一預備役合計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
三、已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或服現役及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合計二十年以上,未屆滿除役年齡者,服第三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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