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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要點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考績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
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四、學歷:應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應達一百分以上。
六、懲罰:未受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申請退伍。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
考績考核等第相同時,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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