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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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