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一、志願留營:(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二、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五年,或曾志願入營經解除召集逾一年且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經考選合格者,得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專案核定志願入營,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