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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兵役慰勞由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民間團體協調受慰勞之團體或個人辦理,或由各級部隊長適時慰問或慰勉。
前項慰勞之主管、協管機關與主辦、協辦單位及各役男運用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慰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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